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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秒杀之“新法辨析”

2023-06-06 16:11:04 |来源:公务员考试-2023省考公务员报名/时间/职位-培训-华公教育官网

真题演练: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后的立法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C.国务院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须报全国人大审议

D.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难度分析:

本题难度较高,一方面考察考生对新法的敏感度,另一方面考察考生对新法的了解、掌握程度。考察知识点详细。要求高,所以此题难度较高、准确率偏低。

题目解析: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后的立法法,下列说法错误(审题要精准:题干问的是对于最新的立法法错误的选项)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C.国务院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须报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决定》中的“暂停法律适用条文”并没有提及“国务院”,而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D.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知识拓展: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是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2023年《立法法》将立法指导思想修改为:“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三条)

二是完善依法立法原则。此次修订突出依法立法首先应当依宪法立法的理念,将“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为“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第五条)

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此次修订增加:“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民主立法原则作了补充完善。(第六条)

四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此次修订增加:“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条)

五是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实践经验,此次修订增加:“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题干答案来源。

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

一是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第十条)

二是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十一条)

三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第十一条)

三、新增合宪性审查重要内容

(一)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此次修订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

(二)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此次修订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同时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二条)

四、丰富备案审查制度

一是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此次修订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要求。此次修订增加:“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是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此次修订增加:“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第一百一十六条)

五、明确监察法规的立法权限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制定权。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一百一十八条)

六、丰富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事项

一是增加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立法权。考虑到地方创新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同时,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2016年1月1日以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9部,市政府共制定政府规章5部。新增的基层治理立法领域可能涉及社会治理、经济治理和环境治理等内容。

二是明确区域协同立法。2023年《立法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第八十三条)

2022年,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采取“6+3、法规+决定”“小切口、小快灵”的协同立法形式,“同一文本内容,同步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实施”的协同立法模式,出台了《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

三是进一步扩大部门规章制定主体范围。此次修改立法法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法律规定的机构”,明确法律才能授予规章制定权,即立法法规定以外的国家机构需要单行法律的授权,才能制定规章。(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有规章立法权的部委有26个(含同一套班子加挂其他部委牌子),新增的法律规定的机构包含了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立法法》新增的内容,赋予了这些机构立法的可能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有权根据《湿地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的部门规章。

四是设区的市(州)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法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至少“三读审议”方可通过;其中涉及政府事权的,必须首先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一读审议通过。

总之,立法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了新时代新发展要求;适应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丰富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内容,将有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

巩固提升:

1.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由全体代表的(   )通过。

A.过半数

B.2/3多数

C.3/4多数

D.一致

【答案】A

【解析】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审议法律议案时,对于宪法,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法律草案,需要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具体通过人数根据当届人大代表的人数确定。
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下列国家机关中(   )行使国家立法权。

A.国务院

B.最高法院

C.最高检察院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答案】D

【解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从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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