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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解读(上)

2022-09-15 15:05:48 |来源:公务员考试-2023省考公务员报名/时间/职位-培训-华公教育官网

自从“昆山龙哥反杀案”发生之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就开始逐渐被大众所重视,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攻击和侵害时,我们该如何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呢?这就涉及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适用。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正当防卫也是刑法题目当中经常会考察的重点内容,接下来就首先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解读。

一、正当防卫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人们不仅可以在为了保护自己,也可以在为了保护他人,甚至是在为了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时进行正当防卫。其次,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一)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的起因条件是,必须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发生。这里需要注意两方面的内容:(1)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针对合法行为不可进行“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中真正发生的,针对假想侵害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二)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在防卫时间上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前“先下手为强”和事后“报复”都不可主张正当防卫。

(三)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在防卫对象上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简言之,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施害者,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方,例如,不可针对不法侵害人近亲属等。

(四)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在防卫意图上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必须要具有防卫意识,即要出于防卫目的去实施防卫行为。这里需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形:(1)防卫挑拨。指一方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先行挑衅、挑拨,引对方对自己施行侵害,然后再以正当防卫为由向对方施以侵害的行为。这里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意图,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2)相互斗殴。指双方都基于伤害对方的目的而实施了互相攻击、殴打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双方行为都没有防卫意识,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

(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采取防卫手段时需要注意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进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例如重伤、死亡等结果。

一般正当防卫以上五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有特殊规定,具体情形将在《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解读(下)》中具体展开论述。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属于正当防卫的一项是:

A.乙发短信威胁甲说,如果不交出 100 万就绑架甲的儿子,甲假装答应后前往乙家中将乙杀害

B.甲持刀对乙进行抢劫,乙奋起反抗将甲推倒,甲倒地昏迷后,乙捡起刀子将甲捅死

C.甲(男)持刀意欲强奸乙(女),乙假装顺从,趁其不备,拿起剪刀将甲扎成重伤

D.甲为躲过乙向其刺过来的匕首,拿起一台丙的高级收录机抵挡,致使收录机损坏

【华公答案】C。解析:《刑法》第 20 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A 项和B 项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D 项属于紧急避险。只有 C 项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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