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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机关事业单位将取消公费医疗
据悉,南昌市拟出台《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据了解,改革后医疗待遇总体不低于原公费医疗与省直机关单位职工医疗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记者获悉,南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明确2014年7月1日统一实现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南昌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将终结。
据了解,南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按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同等医疗待遇。
此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医疗改革后待遇不降低。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需补缴费用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补缴之前的费用,补缴办法为:
在职职工:以2014年6月30日为核定人员基准日,统一从2011年6月开始,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钱的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统一从2001年6月开始,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医疗保险费;2001年6月前退休人员,不需补缴。
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单位6%、个人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执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即单位6%、个人2%;大病96元/人/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7%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2%核定,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缴满年限才可享退休医保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必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南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按8%比例(其中个人承担2%)一次性补足。不补足的,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大病医保最高可支付32万元
原公费医疗普通门诊常见的病种,可在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报销。
其他偶发性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支付。个人账户主要用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自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额为32万元。
40种慢性病医保报销95%
40种慢性病分两类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为95%,高于原公费医疗90%的门诊报销比例,同时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50%以上。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厅级100%、县级98%、科级及以下96%的比例,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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